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范成孝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继父母为抚养继子女而支出的费用应否返还?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5-30 12:01)    点击:167

继父母为抚养继子女而支出的费用应否返还?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也就是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返还养子女的抚育费。同理,刘先生与多多的继父子关系解除后,在共同生活期间支出的抚养教育费用应由赵女士及其前夫适当给予补偿。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范成孝律师提供“工程建筑  公司法务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范成孝律师,范成孝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范成孝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3463984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范成孝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西宁律师 | 西宁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范成孝律师主页,您是第2758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