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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必须要公证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20 10:51)    点击:167

房屋继承必须要公证吗?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权属变更的登记,需先进行“继承权公证”。继承人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死者死亡证明以及单位或街道开出的有关证件材料,到公证部门(市房产中心大厅设有公证窗口)进行“继承权公证”,经审核后继承人将得到“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时,需要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到公证部门签字同意,包括逝者父母(如果在世)、配偶、所有子女(若有子女先其去世的,由子女的子女到场,子女的子女若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场代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自愿放弃继承权,那在公证部门现场签字时,他们需明确表示放弃。

  公证要审查的事项有哪些?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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