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的退休职工。我们公司是2004年6月30日按照省政府调整国有资本的精神,由省经委、国资委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三部委批复改制成民营企业。我们495人的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按照原省经委(2004)283号和(2005)150号文规定,转为改制企业的等额股份,并成立了职工持股会。与另一单位一起成为我们公司的两个股东。
存在问题:
1、我们持股会颁发的股份出资证明,与企业改制时省上三部委批复的金额数字严重不符,每个股东都少了好几千元。
2、从2004年6月30日至今,十多年来。我们作为持股会的股东,没有享受过红利,不知道公司经营状况,没见过公司的财务报表。
3、现任董事长违反【公司法】。利用职务之便,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入股他的私人公司。并伙同资产评估事务所编造虚假会计报表,进行所谓股改,逼迫退休股东退股。
我感到持股会不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想撤资并要求持股会支付我应得的红利。
请问:我的要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感谢您在百忙中给于指点。 |